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推进我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规范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总结报告撰写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以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为基础,开发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 校级机构
(一)成立浙江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现代技术教育中心、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等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统筹规划和指导全校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二)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和各学科专家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参与项目的评审、检查与结题验收。
第四条 院级机构
(一)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和项目专家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学院组建一支相对稳定,学科结构合理,具有奉献精神和进取精神的高水平指导教师团队。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项目申报
(一)申请人应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意愿,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二)申请人原则上为一至三年级在读本科生。创新训练项目以一至二年级学生为主;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以二至三年级学生为主。团队成员应当为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不得参加,如本科在读时作为项目负责人,后考入我校在读研究生则予以保留。
(三)项目申请鼓励以团队申报,每个团队一般不超过5名学生,也可以个人申请;鼓励学科交叉融合、跨院系、跨专业的团队联合申报。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他项目。作为参与成员一次最多不能超过两项。
(五)凡在省级(含)以上创新创业项目中已立项、尚未结题的项目不接受申报。
(六)每个申报项目须配备指导教师1-2名。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每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项目1项,结题后可再指导项目。创业实践项目如条件允许还要聘请企业导师,实行双导师制。
第六条 项目评审
学校安排每年上半年开放申请一次,经过个人申请、学院初评、专家组复评、学校审批后推荐申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教育部审批通过并公示后予以立项资助。
(一)学生申请,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对学生申请项目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
(二)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指导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复评答辩后,确定入围名单。
(三)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批,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学校推荐申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检查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三方签署项目认定书。
(二)学校根据项目认定书的要求拨付项目经费。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验收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
(三)项目申报人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对研究项目负全责,组织协调项目组全体成员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研究的各项任务。
(四)在研究过程中,涉及变更研究内容、项目成员、调整结题时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如项目责任人不在校内,可由持有委托书的同学代办。
(五)学校根据项目进程将组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采用书面评审方式进行,由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进度、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若中期检查不合格,项目将被中止。
(六)学校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相关设施场所应优先对项目开放;学校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提供完善的后勤服务保障。
第八条 结题与验收
(一)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创业实践项目不超过三年,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结题,如毕业前无法结题,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可根据团队情况提出更换负责人,但应为原团队成员。更换负责人后,经费卡等相关材料任由原部门代为管理。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浙江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验收报告》,并附上研究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等,由学校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有关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三)结题验收采取结题材料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方式。结题评审专家根据教育部对项目结题成果的相关要求,评选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项目。
(四) 若出现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结题的,需提前向学校提交延期结题申请书,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于未提出延期申请又未能按期结题的项目,作撤项处理,并取消负责人申请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 经费管理
(一)设立“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基金,使相应的活动有稳定的物质和资金保障。对于国家财政资助的项目,学校给予项目总经费不少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
(二)学校“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项目预算下达情况,确定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并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要用于资助项目实验、材料、书籍、论文版面、调研差旅等研究所需费用。如发现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终止项目资助。
第六章 鼓励政策
第十条 学生鼓励政策
(一)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合格的项目,可替代部分与专业教学相近的实验或实践课程,抵免相应的模块学分,如以浙江财经大学名义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将获得一定的奖励。
(二)学校鼓励项目研究的成果转化,如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请技术成果鉴定、研制产品、推广软件等。并优先推荐参加浙江省和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创业计划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
第十一条 学院和教师鼓励政策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作为对学院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等考核、评优方面的重要参考;对组织工作突出的学院进行表彰。
(二)项目指导教师在学生项目结题后将获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奖励,工作优异者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附件:《关于设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