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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2023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2-12-27来源: 作者: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优秀生源选拔机制,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学校实行“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考核”制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学院、研究生院等部门材料审查与综合考核,经学校审定后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选拔方式。

第三条“申请-考核”制旨在进一步加强导师和专家组在招生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选拔机制,全面深入地考察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潜质,选拔出综合素质优秀、创新潜质突出的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考核”制坚持“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建立招考过程监督保障机制,保证选拔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院博士“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公布。

第七条 学院成立材料审核专家组和综合考核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政治过硬、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申请专业所在学科博士生导师或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招生指标

第八条 申请人应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强烈愿望和顺利完成博士学业的良好条件。

(二)已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或为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前须取得);往届硕士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确有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科研能力的可适当延长至40周岁。

(三)英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英语六级成绩425分及以上;专业英语四级成绩合格及以上;雅思成绩(IELTS)5.5分及以上;托福(TOEFL)成绩80分及以上;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地区参加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并获得学位;在SCI、SSCI等国际期刊以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作者,或学生为通讯作者,下同)发表过学术论文。

(四)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原则上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级B及以上论文1篇(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的,视同学生第一作者)。具体中外文学术期刊定级以《浙江财经大学中外文学术期刊定级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为依据。

(五)两名学科领域内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六)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七)报考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在校学习,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须转入我校。

第九条 招生指标:我院招收的“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数量占当年学校下达到我院招生计划数的50%,若我院招收的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数量未达到招生计划数,则剩余招生计划数将转入我院“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报名(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2月28日)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网上报名系统”(http://yjsfwpt.zufe.edu.cn/boshi),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所有网报信息字段,特别是学籍学历信息必须填写准确、完整)。在2023年2月28日前缴纳报名费用,并将缴纳凭证及相关材料以顺丰快递、EMS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或直接交送相关招生学院。考生须提交材料如下:

(1)《浙江财经大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可由报名系统导出打印并手写签名)。

(2)《浙江财经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申请表》(从“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网站(gs.zufe.edu.cn)-公共服务-常用下载”中下载)。

(3)学历学位材料:

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录取后须补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及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完成学历学位审核后方可报到注册;已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考生须提供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最后学历学位在境外获得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复印件。

(4)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论文目录等内容)。

(6)硕士课程成绩单,须加盖就读学院公章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7)英语水平相关证明材料。

(8)个人陈述(含对报考专业的认知、拟定的研究计划、已获得的科研成果等,3000字左右,格式不限)。

(9)个人科研成果清单,并附相关成果复印件。

(10)报考学科领域内2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11)体格检查表(体检应在二甲及以上医院进行,三个月以内有效,体检标准参照高考体检标准)。

(二)资格审查与材料评价(3月)

(1)学院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考生材料交由拟接收导师审核。

(2)拟接收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考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等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给出书面评价意见,并反馈学院。

(3)学院汇总各导师综合意见,组织材料专家组对通过审核的考生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遵照“宁缺勿滥、择优录取”原则推荐拟进入综合考核的候选人选,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根据考生提交的材料及学院的审核情况,公布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

(三)综合考核(4月)

(1)学院根据不同学科培养需求,制定综合考核办法,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公布。

(2)学院成立“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按照考核办法进行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研究潜力等方面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综合考核全程录音、录像,其中面试环节不得少于30分钟,考核过程应严格进行记录,所有材料应妥善留存。

(四)录取(4月)

(1)学院按考生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到低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上报研究生院。成绩不合格者(百分制不足60分),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不通过者不予录取。

(2)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名单及相关材料,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一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求程序透明、操作规范。学院和学校研究生院须在信息网站上公布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及拟录取名单。学校研究生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并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十二条 考生对招生录取过程产生疑议,可向学院提出质疑,学院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解释。考生如不接受解释,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对申诉和投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占当年学校下达到各招生学院的招生计划数。连同其他招生形式,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同一个专业原则上每年只能录取1名博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 应届考生被录取后在入学报到前若不能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取消录取资格。未按规定办理档案调转手续或未通过档案审核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者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论何时查实均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经济学院负责解释,细则内容若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条款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