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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办法
时间:2014-11-24来源: 作者: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环节,下同)考核管理,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依据(标准)

课程考核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一般不应超出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着重考核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和实际运用能力。

二、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实践操作等方式,具体由课程所在学院(部)审批。

三、考核时间

1.课程期末考核依据当年校历安排,一般在每学期教学时间结束后的两周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课程缓考、补考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初第二周不停课进行。

非独立实验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在教学进程内安排。

2.期中考试、平时测验等考核时间以不超过2课时为宜,安排在授课时间内进行。

3.课程期末考核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

四、考核组织

1.全校性课程的期末考核、缓补考、毕业前重修考试等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二级学院(部)负责落实监考人员。期中考试、平时测验、重修考试、非全校性课程(含独立性实验课程)的期末考核等组织工作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教务处负责协调。

2.试卷的命题、印刷、封卷、领卷、评卷、存档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各二级学院(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试卷的各项管理工作。

3.考场实行监考人员负责制,监考人员应对本考场的考核工作负责,每个标准考场须配备二名监考人员,原则上由课程所在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各配一名。监考人员对考场试卷的发放、考场纪律、违纪认定、考试时间的掌握,收卷(装订)等负责。对监考失职人员,按《浙江财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4.为强化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学校建立总监考和巡考制度,负责到场巡查监考和考场纪律情况。总监考由学校领导和各二级学院领导担任,巡考由学校督导委员会成员、职能处室领导和各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总监考和巡考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五、考核纪律

1.所有考核都应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肃纪律。

2.学生应按时参加注册课程的考试。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需办理缓考手续;因选课数量多而无法充分准备所有课程的考试,允许学生每学期申请一门课程放弃考试,放弃考试课程的成绩记为“放弃考试”,一般不计入成绩排名,但计收学分学费。

申请课程缓考的学生,需在缓考课程考试前填写《浙江财经学院课程缓考申请表》,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有效;申请放弃考试的时间为该课程考试前二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教务处审批。考试后提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未参加考试的,作旷考处理。

3.参加考核的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和考核纪律,如有违纪,按《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六、成绩评定与更正

1.课程的综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比重不超过50%,具体比例由各二级学院(部)决定。期末考试成绩低于40分者,不再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期末考试成绩即为综评成绩。

平时成绩由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实验等构成,具体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在开学初告知学生。

2.课程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评定或五级记分制评定,一般按百分制评定。五级记分制的成绩表记号及与百分制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 60

五级计分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3.缓考成绩以考试成绩评定,不再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补考成绩根据考试成绩评定,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并注明“补考”;重修成绩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并注明“重修”。

4. 英语、体育、实习、毕业环节等成绩按相关规定的成绩评定方式评定。

5.旷考、考试违纪的课程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或“违纪”。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学习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6.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凡量大面广的试卷(如公共必修课、学科必修课等),一般应该组织集中评阅,采取统一时间、统一标准、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进行。

7.任课教师在考试后5天内(缓补考3天内)必须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工作。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打印4份并签名,一份交开课学院存档,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用于试卷装订。

8.学生应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成绩和相关的补考信息。

9.学生对本校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时,可在考试后一周内或开学初一周内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查阅成绩(试卷)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交课程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核查。核查试卷必须有指定核查人、系(教研室)负责人、试卷保管员三人在场。

10.因阅卷或登记造成学生成绩有误需更正时,核查人必须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学生成绩更正登记表》一式三份,并说明更正理由,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盖章后,一份留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一份送教务处,一份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方能作为学生成绩更正的依据。

七、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条件

1.学生必须按照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听课和实习,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学期考核。

2.教师应在课程教学结束前对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旷课5课时以上者;

(2)学生因事、因病请假,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3)全学期未完成作业超过三分之一或未完成课程实验者。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认定表》,由开课二级学院(部)签署意见后在课程结束前通知任课教师与有关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3.未经批准擅自听课参加考试者或未缴纳学分学费者,考核成绩不予确认。

八、缓、补考与重修

1.缓补考的组织形式分二类,一类是由学校在每学期初组织,另一类是参加下一轮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2.学生考核不及格的,有一次补考机会。但课程考试中旷考、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重修及缓考者,皆不予安排补考。

3.必修课由学校统一组织缓补考,并在教务管理系统选课网上予以公布。其它课程需参加缓补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轮该课程开课学期的选课,此时学生可以选择参加缓补考,也可以选择放弃缓补考、直接参加课程重修。凡选择参加缓补考的学生不需参加课程的修读,直接参加期末考试或实验考核等,不缴纳重修学分学费。

4.期末考核以后,教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缓补考班,学生可以参加由教务管理系统默认的缓补考或选择放弃缓补考(含补考缺考)直接参加重修。

5.课程重修按《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6.对毕业当学期不开课不能跟班重修的课程,可报名参加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但每个学生最多不超过10个学分,一般安排在毕业学期第8周进行。未经重修的课程不能参加毕业前重修考试(第七学期不及格必修课除外)。

九、附则

1.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