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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浙江财经学院监考、巡考、总监考职责
时间:2014-11-24来源: 作者:点击数:

 

一、监考职责

一、监考人员须提前10分钟持试卷到达指定考场,并做好考试前的试卷分发准备工作。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须敦促和监督考生将自带的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要求考生按规定就坐,并彻底清理考场(桌上只能放学生证或准考证等有效证件、考试必备的物品,抽屉内不能有任何东西)。

三、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重申考试纪律,若有学生将手机、BP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要求考生关闭手机、BP机等通讯设备,并放置在指定地方。

四、认真核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明,清查考生人数。

五、试卷分发后,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在试卷上写明姓名、学号和班级等信息。

六、监考人员应认真监考,在监考过程中应关闭手机、BP机等通讯设备,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坐着监考,不得看书看报、玩手机、聚集聊天、打瞌睡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七、监考人员应认真执行考场考试纪律,对有违纪倾向的学生应及时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对已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应立即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保留违纪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在其试卷上注明“违纪”字样。并填写《学生考试违纪纪录表》,经总监考教师签名后连同违纪证据、试卷报教务处。

八、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对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考场,在试卷袋上注明“旷考”;考试三十分钟内不准考生交卷出场。考试终止前十五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要立即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试时间,必须经总监考(教务处)批准。

九、监考人员应自觉接受总监考、巡考的检查、指导。如遇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巡考、总监考报告,并妥善解决。

十、考试结束,监考人员须认真清点试卷,核对试卷数和考生数是否相符,若发现不符,立即追查。若发现监考人员遗失考生试卷的情况,则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十一、监考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考场如有考生违纪,则应在表中详细写明其违纪情节,按规定整理好的试卷应及时与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办理交接手续。

十二、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监考人员失职、徇私舞弊,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具体按《浙江财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二、巡 考 职 责

一、巡考时间在开考前10分钟至考试结束。

二、考试开始前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更正。

三、开考至考试结束,深入考场进行巡回检查,重点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监考报告。

四、考试结束后,按要求填写《浙江财经学院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签名后交教务处。

三、总监考职责

一、课程期末考核实行总监考负责制,总监考应对各试场的考试秩序负责。

二、解决巡考人员解决不了的问题。

三、对违反考场规则的事件进行及时组织核实、处理。

四、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考试时间,十五分钟以内的,由总监考决定,并报教务处;十五分钟以上的,由教务处决定,并在考场纪要中记录。

五、考试完毕后,认真审核巡考人员填写的记录表,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总监考情况记录表》,签名后交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