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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2015年07月01日 20:3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加强对“三助一辅”工作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通过申请、竞聘等方式获得“三助一辅”岗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职能部门协同负责。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三助一辅”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统筹、指导全校“三助一辅”工作的开展与实施,监督、核查工作执行情况,审核、发放工作津贴;各学院、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聘任、考核、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及工作量统计。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按照“因需设岗、分类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由各学院、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置,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其中,助教、助研岗位由导师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核,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设置;助管岗位由各学院或职能部门提出设置;辅导员岗位由各学院提出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数量,由党委研工部根据当年学校财政预算情况总体掌握,结合各学院、职能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配。学校鼓励学院和导师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聘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七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必须征得导师同意,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考试不及格或违纪者不予聘任,每位研究生只能兼任一个岗位。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申请与聘任程序如下:

1.各学院、职能部门于每学年6月和12月初,将下一学期的“三助一辅”岗位需求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2.每学期开学初,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布“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应聘条件、选聘标准、考核方式、岗位津贴等信息。

3.具备条件的研究生认真填写应聘材料,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

4.设岗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确定聘用人员后,将聘用名单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经审核、汇总后,向全校公示。

5.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前往设岗单位接受岗前培训,正式上岗。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聘任不受学科、专业限制,除助教必须有相应的学科、专业背景外,学校鼓励对其余岗位实行跨学科、跨学院公开招聘。

第五章 岗位培训

第十条 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经聘用后,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培训由各学院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要求自行组织。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职能部门应根据“三助一辅”岗位性质的不同,对所聘研究生进行分类指导与培训:助教岗位应给予有关基本技能、基本知识的培训,明确设岗导师对助教研究生的指导责任和指导要求;助研岗位应要求设岗导师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助研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助管岗位应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加以指导;辅导员应根据其以学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六章 岗位职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担任教学辅导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实践性课程(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辅导等。设岗导师应科学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通过更多参与课程教学准备,更多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研担任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的辅助工作。设岗导师应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避免单纯服从科研任务需要、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管担任各学院、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辅助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设岗单位自行确定。设岗单位在安排工作内容时,应充分重视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

第十五条 研究生辅导员担任学院辅导员辅助工作,独立或协同学院专职辅导员开展研究生思政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十六条 各设岗单位在每学期末须对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汇总情况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设岗单位有权中止其工作,并停发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受聘研究生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经设岗单位同意后,可以退岗。

第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下学期不再具备应聘上岗资格。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聘任与考核,以学期为单位,一学期一聘。兼职辅导员的设置、聘任与考核,以年为单位,一年一聘,但于第一学期末将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继续下一学期工作。

第八章 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分类计发:助教岗位津贴根据18元/课时的标准,一学期最高120课时计发;助研岗位津贴根据500元/月的标准,一学期最高4个月计发。助教、助研的岗位津贴由学校和导师按各50%比例承担。学校承担部分于每学期末一次性发放,导师承担部分从导师科研经费中列支,具体发放方式、发放频次由导师自定。助管岗位津贴根据18元/小时的标准,一学期最高120小时计发,由学校于每学期末按实际工作时间一次性计发。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最高按600元/月,一年12个月计发,由学校按月发放。辅导员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不超过20个小时。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实行专款专用,需由学校承担的部分由设岗单位按规定标准造表,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发。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计发岗位津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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