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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财经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014年09月28日 10:25  点击:[]

中共浙江财经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支部工作,促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和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领导所在部门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校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和促进本部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可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部门,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因临时任务而组建的基层部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五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学系、部或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院、系或年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处、室)设置。教工党支部的设置或撤并,由党总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学生党支部的设置或撤并,党委授权党总支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由党支部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为便于开展党内活动而划分。党小组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活动,保证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要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它的审查和监督。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一般由3至5人组成。一般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委员人数少的支部可以兼任。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是政治上坚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公正,团结合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领导集体。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在群众中威信较高的正式党员担任。

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部门负责人、党员学科带头人、党员系(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党员干部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辅导员、班主任、优秀教师党员或优秀学生党员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应由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党员教师、党员导师或优秀研究生党员担任;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应由身体健康、热心党务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时应按时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改选,提前或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教工党支部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要报校党委批准;学生党支部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党委授权党总支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支部委员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沟通情况,对行政或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如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队伍建设、人事调动、教学安排、职务晋级、出国人选审定、奖金分配办法和奖惩等,支部书记要参与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好理论学习活动,不断增强党性,使党员在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中自觉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党员活动,注意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效果,促进各项工作。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并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违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按时收缴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三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发展计划,严格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及学习、工作表现。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从低年级抓起。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广泛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严格发展程序。同时,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对预备党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

第十四条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妥善处理群众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将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及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抓好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支部的战斗力。

4.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全体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与支部委员会和部门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协调部门内党、政、工、团、统战负责人的相互关系,共同做好工作。

6.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组织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支部或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协助党支部书记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改选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整理优秀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

3.根据支部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4.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拟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5.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搞好党员统计工作。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根据支部委员会的决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思想工作。

2.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教研室、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办公室共同拟定对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教育的计划,经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3.配合行政负责人对部门师生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搞好学习,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先进人物的事迹并加以宣传,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4.指导、协调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风党纪工作,根据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

2.了解党员执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具体办理相关手续,积极帮助教育受处分党员。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部门的党风、党纪情况。

第五章党支部的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般一个月召开一到两次(党小组会不能代替支部党员大会)。不能用扩大会和联席会议代替上述三个会。党小组要向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支部委员会(含没有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每学期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党课教育,增强教育效果。

第十八条 学习教育制度。党支部坚持每月一次的集中学习,以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党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等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讨论和教育活动。党支部应制定学习计划,明确每次集中学习的专题并落实中心发言人。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每月过一次组织生活,如有必要,可适当增加组织生活会的次数。每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注意加强思想沟通与交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必须按时召开,严格考勤,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经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学生会等组织和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关心群众生活,接受群众监督,调动群众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表彰优秀党员,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做出组织处理。民主评议结果要报党总支备案。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干部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一般每季度要向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支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经常检查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党支部每年要向支部党员大会做工作总结报告,并将工作计划和总结交党总支,以便于党总支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十四条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要建立流动党员名册,并加强教育管理。对外出党员要明确要求,确定专人负责联系、管理。外出党员每半年应向支部汇报一次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并按规定交纳党费,返回后要及时汇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向党员收缴党费,并认真做好登记工作,每季度汇总后上交给党总支。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要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问题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实施。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支部委员会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一班人的作用。要建立一支骨干队伍,依靠党员、依靠群众开展工作。工作要全面安排,抓住重点,善于运用典型推动一般。要正确运用舆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不同意见。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工作程序办事。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要采用民主的方法、讨论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要认真研究党支部工作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提高党支部工作水平和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负责对所属党支部的工作考核,组织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直属党支部的考评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考评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工作方法,以评促建,全面推进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估以本条例为基本依据,按照《浙江财经学院党支部工作考评办法》施行。党总支成立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各支部考评工作的实施。考评工作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组织考评、支部自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第三十条 对党支部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情况;班子自身建设情况;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考评工作结束后,各党总支将考评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考评结果将作为评选校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对考评成绩一般和较差的党支部,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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