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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保密管理工作规定
时间:2014-09-28来源: 作者:点击数:

浙江财经学院保密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的保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工作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管理工作包括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事务和工作秘密事务的管理;对涉密事项、信息及其载体的管理以及保密工作自身的各种管理等。

第三条 保密管理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管理工作,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各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四条 保密范围

(一)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信件、资料和内部书刊,学校内部交流的涉密简报、资料等。

(二)学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议记录。

(三)重要科研项目的资料、实验数据等。

(四)教职工档案、学生档案和涉密文书档案。

(五)涉密业务教材、内部参考书、图书等。

(六)未开考之前的考题、试卷。

(七)涉及秘密事项的电文、电话记录。

(八)涉外工作方面的有关资料。

(九)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的秘密内容、内部程序、口令、密码等。

(十)重要设备的说明书、操作要求等。

(十一)普通密码及其设备。

(十二)工作中需保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一)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未公布的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干部考核、晋升、任免、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四)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五)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教职工的保密教育。学校与部门(单位)、部门(单位)与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应遵守的保密规定。根据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保密工作的措施和要求。学保密委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尤其应加大保密要害部位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七条  文件保密

(一)定密。涉密文件、资料在印制前要依照规定准确地标明密级、发放范围及阅读级别限制。

(二)印制。密件一律由文印室印制。严格控制打印份数,蜡纸和印废纸张须及时销毁。

(三)复制。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部门印章,并视同原件管理。 

(四)传阅。

1.送阅涉密文件、资料,一律采取直送方式,阅后退回,经管人员在送阅和退回时都要清点份数。

2.绝、机密文件、密码电报的阅办不出办公室,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绝密文件的内容不准摘抄。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3.机、秘密文件的内容因工作需要,须经批准方可摘录在保密本上。

4.各级领导干部、教师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都应将经手的涉密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清点,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五)携带。

1.机要人员去上级部门领送机要文件应专车专送。途中要妥善保管,严禁携带机要文件出入公共场所。

2.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外出的,须经学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批准携带绝密文件须有2人以上同行。

3.涉密文件、资料应当由机要通讯部门递送,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准在普通传真机上传送。 

(六)保管。

1.涉密文件、资料、磁盘、光盘、物品等应与普通件分别管理,专人负责,分类登记,妥善保管。绝密文件要单独管理,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专用铁皮文件柜和防磁保险柜内。

2.立卷归档的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归档文件、资料中的秘密事项准确划分密级,并在案卷上加以注明。未经批准,不准公开和复制涉密的档案材料。凡需借阅的,应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3.办公室机要人员和各部门兼职保密员要定期清理文件。对涉密文件、资料要一个月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对其中绝密级文件、资料半个月清理核对一次,并按照要求,做好清退、归档、销毁工作。

4.机要人员调动工作时,要彻底清理所保管的文件,办好交接手续。

(七)销毁。

各部门保密废纸(含不归档、重复的秘密以上文件、资料、图表、会议记录、内部刊物、笔记本、涉密教材、试卷等)一律定期打捆交学校办公室,统一由省保密局指定的“保密销毁中心”监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教材等作包装纸或作废纸出售。

第八条  会议保密

(一)学党委和校长办公会议记录本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不得带回家中,下班或暂时离开,均应放入柜内或抽屉内锁上。如因工作需要查阅,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保管人员查阅。

(二)会议记录本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不得缺页少张。学党委会议及校长办公会议记录本应于次年初交档案室存档。部门会议记录本由部门兼职保密员保管。

(三)传达和讨论重要问题的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召开,会场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参加会议的人员应进行保密教育,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会议内容。

(四)涉密会议内容应记录在保密本上。凡规定不许记录的内容,个人不得随意记录。保密本应妥为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由各部门兼职保密员集中管理。

(五)涉密会议严禁使用无线扩音设备,严禁使用手机,严禁擅自录音。

(六)各级领导或有关教师干部外出开会带回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如数交学校办公室或部门登记归档。如需借用,应办借阅手续,用后及时退回。

第九条  宣传保密

(一)教职工撰写新闻报道稿件、发表文章、出版著作、提供年鉴资料、编写教材或案例、编著创作影视作品、制作多媒体课件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涉密教学活动不得公开宣传。

(三)学校重大事件、科研成果等的对外报道时机和内容应经主要校领导审核。

(四)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不得擅自邀请或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条  教学保密

(一)学统一考试前的各门课程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密件,在拟制、印刷、校对、封启、保管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存有试题库的计算机应设置复杂的密码、口令。任何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

(二)凡涉密的业务教材、资料、讲义、讲稿、案例作业、笔记本及专业课多媒体课件等必须妥善保管,不准借给无关人员阅读或拷贝。

(三)凡教学内容涉密的,使用过的草稿纸不得随意乱扔,用完后要统一集中销毁。

(四)严禁私自携带涉及业务秘密的教材、资料、笔记本外出或到公共场所阅读。

(五)存有涉及业务秘密内容的计算机应设置复杂的口令、密码,并经常更换。

第十一条  信息和网络保密

(一)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内容;严禁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绝密级信息;严禁将工作用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回家;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私自下载、拷贝计算机内的秘密信息。

(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并指定专人管理,同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使用由公安机关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装有密码卡的计算机主机应放入上级保密部门统一配发的保密工作台内。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存储的秘密内容、内部程序、口令、密码泄露给无关人员。

     (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优盘、软盘、光盘、存储卡、记忆棒、录音笔、磁带、MP3、MP4及便携式计算机等)按照“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四)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介质发生故障时,应当由学校技术人员进行维修与修复,使用人员在场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需要带离现场维修的,应拆除所有可能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介质不得转让、赠送、出售或降低密级使用。报废或不再使用的,应进行信息消除或载体销毁处理。

(五)不得在保密部门的非保密复印机上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禁止在非保密部门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外事保密

(一)涉外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主动配合”的方针,在学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保密委、国际交流合作处等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

(二)在出国(境)参观、学习、进修、访问、考察、旅游和外事接待等活动中要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严禁携带秘密载体出国(境)。

(三)接待境外人员时,接待部门应按照保密规定明确保密范围,对涉密的问题应规定统一的介绍口径。

(四)聘请外国专家、学者,其工作可能接触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报保密委员会批准。

(五)教职工寄往境外发表或在境外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寄出前,必须先经科研处审核、保密委审查,凡涉及到保密问题的,一律不得寄出。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凡遵守本保密制度的,并在保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保密制度的,按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浙财院[2006]20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