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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2014年09月28日 19:2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完善党政沟通协调、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浙江财经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都要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是: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凡涉及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都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的重要措施和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讨论决定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各项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生管理、招生就业中的重要事项;

4.干部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和人事调配、职务聘任、考核奖惩;

5.年度经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教职工福利;

6.思想政治工作、学风建设、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7.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8.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性质由学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

(一)学院党政负责人会前根据学院整体工作安排,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也可按其职责分工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二)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的临时动议,不列入议题。

(三)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前要认真做好准备。

第七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了解,掌握并研究有关政策规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初步方案,并提前发给与会人员,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开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交换意见,充分沟通酝酿并初步形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遵循一事一议原则。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如对表决事项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应缓作决议,经进一步调研协商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请示学校领导。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执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执行集体决定,个人应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团结统一。

第十四条 会议参加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也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五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如需调整,则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 凡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没有提交而擅自作主,给工作带来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分管领导抓紧协调落实,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一)对所研究的问题未形成决议或决定的,需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交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议(决定)未形成不能执行。

(二)凡需要向上级部门或校领导汇报的事项,要及时汇报。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还应提交学院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应按照院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在全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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