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
设置和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财大〔2014〕211号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财经大学
2014年11月25日
浙江财经大学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设置
和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学校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社部、教育部、浙江省人社厅、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事业单位首轮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中共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06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93号)和《浙江财经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院[2012]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首轮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经验和学校实际,调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遵循总量控制、聘权下放,分类管理、分级聘任,竞聘上岗、能上能下,强化考核、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聘任。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首轮聘期未满,其增聘工作仍按照《浙江财经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院[2012]237号)执行。
第二章 岗位类型和比例结构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分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政治辅导员岗位。专职政治辅导员是指直接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专门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教师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统计经济、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设9个等级,其中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位,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控制学校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岗位总量和比例结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学校专业技术副高五至七级之间结构比例为20:40:40,专业技术中级八至十级之间结构比例为30:40:30,专业技术初级十一、十二级之间结构比例为50:50。
第六条 专任教师岗位由各学院(部)、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进行聘任,专职政治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由人事处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进行聘任。东方学院的专任教师岗位、专职政治辅导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统一合并核定岗位总量,由东方学院在总量内进行聘任。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比例结构,控制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和学院专任教师岗位总数。本轮岗位聘任,学校原则上根据各学院专任教师实有人数(含学科归属的双肩挑人员)、学校专职政治辅导员(含双肩挑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含双肩挑人员)实有人数和上级规定的各级岗位结构比例核拨学院专任教师岗位、学校专职政治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东方学院专业技术岗位各级岗位控制数。学院专任教师岗位、学校专职政治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东方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的各级岗位数另行下拨。
第八条 双肩挑人员是指在学校和内设机构的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满足确实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考核目标任务的条件,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双肩挑人员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
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双肩挑人员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占该单位或该系列核拨的各类岗位总数。因此,兼聘专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须明确归属学科和学院,兼聘专职政治辅导员的双肩挑人员归入专职政治辅导员岗位,兼聘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归入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第九条 各类岗位聘用同时实行总量控制和条件控制。学校制定各级岗位聘任和聘期考核基本要求,学院根据核定的各级岗位数和学校聘任指导意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聘任实施细则进行聘任。
第十条 学院在学校核定的总岗位数内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和实际情况开展聘任。学校鼓励学院对专任教师实行分类管理,可分别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各级岗位,制定不同的聘任条件和聘期考核任务,开展分类聘任和管理。
第十一条 聘期内,学校控制各类岗位总体比例结构,对学院引进和晋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须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首轮聘期考核合格以上;
(五)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三条 专任教师岗位基本职责
(一)师德高尚,作风严谨,教书育人,热爱本职工作,在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公益活动等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服从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本科生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培养指导工作,其中每学年至少系统承担1门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良好。教学工作量饱满,其中每学年承担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校教学业绩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中的最低课时数。
(三)努力了解和掌握学术或专业发展方向,积极争取承担各类教学和科学研究项目,发表研究成果。
(四)承担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和课程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公益活动。
(五)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专任教师各级岗位具体职责由各学院在学校制定的基本职责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状况、教学科研需要及具体工作岗位性质、特点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职政治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组织、协调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五)组织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入住学生公寓或按规定参加公寓值班,履行公寓辅导员职责。
(六)积极承担或合作承担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讲授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职责
由所在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性质和实际要求制订。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第十六条 专任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根据学校管理权限设置,专任教师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由学院制定。各级聘任条件制定须综合考虑学校核定的岗位数、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学术资历、学术影响和任职年限等因素确定。制定工作业绩条件时,任职年限不同,相应的工作业绩要求应适当有所差异。对各等级任职年限比较长且距离退休不满3年人员,学院制定聘任条件时可适当予以倾斜。
学院制定各级岗位聘任条件时,五级、六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不低于5年。如若任职年限按首轮岗位聘任办法完全按照年资作为晋级条件,则其任职年限规定不得低于《浙江财经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院[2012]237号)规定的聘任条件。
第十七条专职政治辅导员岗位聘任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聘任五级岗位
1.聘任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14年,曾入住学生公寓满6年,仍在专职政治辅导员岗位一线工作。
2.聘任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曾入住学生公寓满6年,且主持省级课题1项或第一作者发表1级B类期刊文章1篇或主持获厅级二等奖1项或任现职以来辅导员考核优秀2次以上。
3.聘任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曾入住学生公寓满6年,且主持省级课题2项或第一作者发表1级B类期刊文章2篇或主持获厅级三等奖2项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聘任六级岗位
1.聘任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曾入住学生公寓满6年,仍在专职政治辅导员岗位一线工作。
2.聘任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曾入住学生公寓满6年,且主持省级课题1项或第一作者发表1级B类期刊文章1篇或主持获厅级三等奖1项或任现职以来辅导员考核优秀2次以上。
(三)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曾入住学生公寓满6年者可申报聘任七级岗位。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聘任八级岗位
1.聘任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曾入住学生公寓满6年,仍在专职政治辅导员岗位一线工作。
2.聘任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曾入住学生公寓满6年,且主持厅级课题2项或第一作者发表2级A类期刊文章3篇或主持获厅级三等奖1项或任现职以来辅导员考核优秀1次以上。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聘任九级岗位
1.聘任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曾入住学生公寓满6年,仍在专职政治辅导员岗位一线工作。
2.聘任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曾入住学生公寓满6年,且主持厅级课题1项或第一作者发表2级B类期刊文章3篇或主持获厅级三等奖1项或任现职以来辅导员考核优秀1次以上。
(六)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曾入住学生公寓满6年者可申报聘任十级岗位。
(七)聘任助教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入住学生公寓且主持厅级课题1项或第一作者发表2级B类期刊文章1篇或主持获厅级三等奖1项以上者可申报十一级岗位。
(八)具有助教专业技术职务,入住学生公寓,工作认真负责者可申报十二级岗位。
第十八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聘任五级岗位
1.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4年,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一线工作。
2.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且主持省级课题1项或第一作者发表1级B类期刊文章1篇或主持获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距离退休不满1年且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一线。
3.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且主持省级课题2项或第一作者发表1级B类期刊文章2篇或主持获厅级三等奖2项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聘任六级岗位
1.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一线工作。
2.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且主持省级课题1项或第一作者发表1级B类期刊文章1篇或主持获厅级三等奖1项以上。
(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认真负责者可申报聘任七级岗位。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聘任八级岗位
1.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一线工作。
2.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且主持厅级课题2项或第一作者发表2级A类期刊文章3篇或主持获厅级三等奖1项以上。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聘任九级岗位
1.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一线工作。
2.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且主持厅级课题1项或第一作者发表2级 B累期刊文章2篇或主持获厅级三等奖1项以上。
(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认真负责者可申报聘任十级岗位。
(七)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且主持厅级课题1项或第一作者发表2级 B类期刊文章1篇或主持获厅级三等奖1项以上者可申报十一级岗位。
(八)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认真负责者可申报十二级岗位。
(九)具有员级岗位任职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者可申报十三级岗位
第十九条 聘任条件中的工作业绩一般应在现聘岗位上完成的工作业绩。
第四章 岗位聘期基本目标任务与聘期考核
第二十条 聘任专任教师岗位必须积极承担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任务,每年承担的本科课堂教学任务不得低于学校教学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教学业绩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专任教师各级岗位聘期具体目标任务由各学院在学校制定的基本目标任务基础上,根据本学院学科发展状况、教学科研需要制定。学校鼓励学院对专任教师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型专任教师制定不同目标任务,实行分类考核。
专任教师岗位基本目标任务
(一)专任教师五、六、七级岗位聘期内必须完成以下1项目标任务
1.主持立项1项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到校科研经费(含横向、纵向)理工科10万、文科5万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1级B类期刊上发表文章1篇以上。
3.主持获厅级成果三等奖或参与获省部级成果三等奖排名前3位1项以上。
4.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1500当量以上。
(二)专任教师八、九、十级岗位聘期内必须完成以下1项目标任务
1.主持立项1项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2级A类期刊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
3.参与获厅级成果三等奖排名前2位1项以上。
4.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1350当量以上。
(三)专任教师十一、十二级岗位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900当量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专职政治辅导员岗位的基本目标任务
(一)专职政治辅导员五、六、七级岗位聘期内必须完成以下1项目标任务
1.主持立项1项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到校科研经费(含横向、纵向)3万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2级A类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岗位工作相关的文章或高质量工作调研报告3篇以上。
3.主持获厅级成果三等奖或参与获省部级成果三等奖排名前4位1项以上。
4.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300当量。
(二)专职政治辅导员八、九、十级岗位聘期内必须完成以下1项目标任务
1.主持立项1项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2级B类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岗位工作相关的文章或高质量工作调研报告2篇以上。
3.参与获厅级成果三等奖排名前3位1项以上。
4.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150当量。
(三)专职政治辅导员十一、十二级岗位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80当量或完成高质量工作调研报告1篇以上。
聘期内考取的思政教育相关的各类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心理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或以第一指导老师身份指导学生挑战杯等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得省三等奖以上奖项可抵1篇高质量工作调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目标任务
(一)其他专业技术五、六、七级岗位聘期内必须完成以下1项目标任务
1.主持立项1项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到校科研经费(含横向、纵向)3万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2级A类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岗位工作相关的文章或高质量工作调研报告3篇以上。
3.主持获厅级成果三等奖或参与获省部级成果三等奖排名前4位1项以上。
4.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300当量。
(二)其他专业技术八、九、十级岗位聘期内必须完成以下1项目标任务
1.主持立项1项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2级B类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岗位工作相关的文章或高质量工作调研报告2篇以上。
3.参与获厅级成果三等奖排名前3位1项以上。
4.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150当量。
(三)其他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聘期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80当量或完成高质量工作调研报告1篇以上。
第二十三条 办法中所称的“高质量工作调研报告”是工作人员针对本专业和岗位相关工作进行调研、分析撰写的,且对提高学校相关工作水平具有建设性和参考意义又未能公开发表的工作研究报告。研究报告由学校组织评审和认定,经认定符合要求的研究报告可作为目标任务要求的考核成果。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本轮聘期满后,严格按照约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聘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中层干部自愿选择是否兼聘专业技术岗位,本轮选择结果有效期至本聘期结束,聘期中间不再调整,下轮可重新选择是否兼聘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六条 双肩挑人员的聘期考核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由聘任单位按所聘的专业技术岗位规定目标任务的50%进行考核,管理岗位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聘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如遇病假、产假、进修访学等特殊情形,可酌情减免对应的目标考核任务,具体减免情形和减免程度由所在部门参照本部门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比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不合格人员,下轮岗位聘任不得申报聘任同级或更高级岗位,并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聘用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等任成员。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审议并决定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文件、计划,决定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人事校领导任主任,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人事处。
第三十条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法律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由相关校领导任组长,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岗位聘用过程,接受教职工的投诉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岗位聘用评议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专家教授等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负责制订本学院专任教师五级及以下岗位的岗位职责、具体聘用条件、具体目标任务,聘用审核与评议工作和聘期岗位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学院岗位聘任办法须广泛征求本部门教职工意见,并由学院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学院岗位聘任办法须报学校岗位聘任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监督小组由学院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分工会主席和教师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负责监督岗位聘用过程,接受教职工的投诉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小组负责人列席学院岗位聘用评议会议。
第三十三条 岗位聘用评议小组会议由各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出席会议人数须达到各评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拟聘人员须获得评议小组实到成员人数半数以上(含半数) 的同意票数,若获得半数以上同意票数人员超过相应等级设定岗位数,则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在设定岗位数内确定拟聘人员。当得票数位于最后的拟聘人员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全部入选又将超过该等级设定岗位数时,各岗位聘用评议小组可对票数相等的申请人进行多轮投票确定拟聘人员。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补投票或委托投票。
第三十四条 岗位聘用评议小组成员与当事人、被评定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投票时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聘用工作由聘用组织单位负责。聘用程序如下:
(一)公布各等级岗位设置数、聘用实施细则(聘用条件和岗位职责、目标任务);
(二)个人填写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交相应单位聘用评议小组;
(三)岗位聘用评议小组审核并公示材料;
(四)岗位聘用评议小组对符合资格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等进行考核评审,在岗位总数内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本轮聘期为3年,从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岗位聘期原则上不超出法定退休时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拟延聘人员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签订延聘合同。
第三十七条 聘任期间不再进行增聘。聘期内,因业绩特别突出而取得更高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至该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级。在岗位晋级聘任中,一般要求逐级聘任;因不符合岗位聘任条件而低聘人员,原则上也逐级低聘。
第三十八条 从管理和工勤岗位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其工资根据岗变薪变原则,调整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第三十九条 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与所聘岗位相一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聘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与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的,只能聘任至所在岗位的最低等级。
第四十条 近三年内受到学校行政记过以上等级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聘用至现所在岗位的更高等级。
第四十一条 聘期内新进人员由所在单位提议,学校审核同意后聘用。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内不确定等级,期满后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聘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用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聘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用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二)聘任期间新进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员,需经学校严格审批同意后方可引进。进校后,符合学院相应岗位聘用条件,应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由所在单位提议,学校审核后聘用相应等级,聘任期至聘期结束止,下一轮重新统一参加学院的聘任。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在岗位聘任中因各种原因低聘且退休前仍在低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其在原聘岗位聘满两个以上聘期,且现聘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符合要求,可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将其重新聘任到原聘岗位,并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原聘岗位的退休待遇。
第四十三条 2014年1月以来退休的副高级及以下人员仍可比照相应条件参加聘任,如聘任上更高级别岗位,可按新聘岗位对应的工作标准领取退休工资。
第四十四条 聘用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文本、内容、合同期限、合同终止、解除等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办法所提到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根据学校现行工作量计算办法确定。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轮岗位聘用现职年限的计算是指从受聘现任职务之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本规定所涉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条件中关于任职年限的要求,均指年度考核合格的任职年限。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