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2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经学校审核公布备案的);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努力、勤奋;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努力、勤奋,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排名前70%,没有不及格课程。
二、名额分配
201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702名。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老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及中天助学金受助等情况,现将名额分配如下:
学院名称 |
一般贫困 |
特别贫困 |
励志奖名额 |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
120 |
49 |
63 |
会计学院 |
110 |
18 |
37 |
金融学院 |
84 |
44 |
56 |
工商管理学院 |
141 |
64 |
85 |
信息学院 |
85 |
17 |
34 |
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 |
76 |
18 |
29 |
法学院 |
62 |
35 |
40 |
外国语学院 |
72 |
21 |
35 |
人文学院 |
94 |
47 |
59 |
艺术学院 |
39 |
3 |
11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47 |
15 |
25 |
东方学院 |
790 |
68 |
228 |
合 计 |
1720 |
399 |
702 |
三、评审要求
1.二级学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表格填写规范见附件2。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国家奖学金或中天助学金。
4.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要经二级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5.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贫困生于10月22日前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见附件1)给学院各年级贫困生负责人,负责人收齐23日上交6-317办公室杨老师处。
6.以上表格在附件中下载。
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3.2011-2012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