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浙政办发[2005]2号《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做好我校2012年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和承办银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织学生观看《贷款助学,信用助人》宣传片,开展《助学贷款基本知识》、《助学贷款贷前诚信知识》教育活动,进行《助学贷款贷前诚信教育问卷》测试,使学生全面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规定,增强自我的诚信意识,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承办银行要求学校将初次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身份证原件收上,统一到承办银行办理E时代灵通卡。为此,各二级学院要将初次申请贷款老生信息统计好在4月20日之前提交学生处。具体办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各二级学院要加强贷款材料的审核。从2010年起经办银行要求增加两项材料:1、原贫困证明在民政部门盖章基础上加盖最基层单位公章(村委会或居委会),便于毕业后联系,贫困证明电子版已相应修改;2、增加借款人父亲(或母亲)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防止借款人家庭住址搬迁后失去联系。学生申请贷款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再由分管贷款老师指导其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授权书》,最后将其信息录入《助学贷款借款人基本信息审核汇总表》。
四、各二级学院提交贷款材料时间:2009—2011级学生贷款申请材料于5月15日之前提交,其中材料之六——《借款人学习成绩单》于本学期放假前提交。2012级新生贷款申请材料于10月20日之前提交,其中材料之六——《学习成绩单》用《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代替。
五、本通知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及助学贷款相关表单,登陆学生处主页资助中栏目中下。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涉及的书写材料都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书写,助学贷款申请材料必须按编号顺序排列提交。
学生处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