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参考:100,200,300计划处,25,35法规处)
一、 申请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3、项目研究主报告,含调研报告(送审稿);(纸质2份,电子版1份)
4、报告主要内容缩简本电子版(成果要报形式,不超过5000字);
5.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6. 项目验收证书(5-6份);
7.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或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须加盖财务或审计部门印章);
8.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领导批示、公开发表的论文和著作等;
9.合同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验收申请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报我厅法规处审核,计划处审批后才可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须组织验收专家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提出几名建议名单,我处会同计划处根据项目研究领域和方向,对专家名单审核增补,其中重点项目验收专家至少5人,一般项目3-5人。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
四、验收分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两种形式,重点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会议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主持,通信评议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形成验收意见。专家组形成的验收意见须有组长及副组长签字。
五、验收完成后15日内,项目负责人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专家组验收意见报科技厅计划处申请公示(具体操作程序见科技厅主页“结果公示”栏目)。
六、验收结果经公示10日无异议后,项目负责人携验收申请书、专家组组长签字的验收意见(原件)及验收证书来我厅计划处办理验收证书编号及盖章。验收证书需留档在我厅计划处、法规处各一份。
政策法规处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