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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2012-04-12 14:49  

浙财院[2005]146号

浙江财经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及省教育厅、体育局关于实施《标准》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订《浙江财经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标准》的实施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实施《标准》是我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本《实施办法》应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体军部、学生工作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所有测试工作由体军部下属的体质健康测评中心负责,早操、课外活动由学工部及各二级学院负责。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军部汇总,并按《实施办法》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浙江财经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测试内容、方法等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按百分制汇总;各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6分(含86分)以上为优秀,76—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浙江财经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四、学生达到《标准》76分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一等奖学金;学生达到《标准》70分及以上者,方可获二、三等奖学金(免测学生不作此项规定)。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毕业当学年的《标准》成绩须达到60分(含)以上,且毕业当学年的成绩和其它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达到60分(含)以上,方能毕业,否则,作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三个月后至一年之内允许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五、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同时出具县(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和校卫生所的医务鉴定,经体军部审核后,可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六、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5、院运动队正式队员,并积极参加训练者。

(二)、对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分为59分。

七、本办法从2005-2006学年开始执行,由体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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