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06年5月20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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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学生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工作的实施办法 |
关于我校学生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工作的实施办法 浙财院宣〔2008〕11号 浙财院教〔2008〕42号 各二级学院: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大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程。为认真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机制、明确职责,做好我校大学生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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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思政[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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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教育规划纲要以及全国加强和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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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教技[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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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教思政[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经中央领导批准,现将《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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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党[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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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规划(2013-2017年)》(教党〔2013〕9号)精神,构建高校辅导员队伍能力标准体系,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将我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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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党龄计算的历史变迁 |
党员党龄计算的历史变迁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情况不尽相同。 1921年7月1日至1922年7月15日(一大到二大期间),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2年7月16日至1927年4月26日(二大到五大期间),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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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980年2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认真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全党和全国范围内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广大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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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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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
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程 序 具 体 要 求 负责部门 制定发展党员 工作 计划 1.起草发展计划 计划必须符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指示精神,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党委组织部 门 2.审定发展计划 应广泛征求意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复协商,然后确定。 党 委 3.下发给各支部执行 同时上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查备案。 党委组织部 门 二、积极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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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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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财经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
中共浙江财经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支部工作,促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和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领导所在部门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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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财经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规定(试行) |
中共浙江财经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时应按时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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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财经学院委员会党总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
中共浙江财经学院委员会党总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总支部(以下简称党总支)工作,促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总支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基层组织,是本部门的政治核心。党总支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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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1994年1月4日印发)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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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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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990年6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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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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