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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学术专著资助出版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08日 10:13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校教研人员产出更多有社会影响力的优秀学术专著,提升学校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主要为申请者已撰写完成但尚未正式付印的书稿,优先资助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研究成果。省部级以上课题下拨经费和校内配套经费总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结项成果不属于此办法资助范围。

第三条 申报

1.专著出版资助于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

2.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的教研人员,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必须在著作的前言或后记或作者简介中能够反映出是浙江财经学院的教研人员;著作权属多人时,其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在编在岗的教研人员,著作权须无任何争议。书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20万字。

(2)以课题结项成果申报,申请者必须为课题负责人。

(3)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一项;曾申请而未被批准的项目,如无重大改动不得再次申报。

(4)申请者在有效时间(上次评审结束至下次评审开始)内已经出版的学术专著,需符合本条件中第一项方可提出申请,同时提交15本著作供评审和存档,评审通过后按同类资助额度的50%予以资助。

3.以专著书稿形式申请资助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财经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请书》

(2)完整的专著书稿清样一份,包括前言、目录(至少到节)、正文、主要参考文献。

(3)可反映书稿水平的材料(包括鉴定证书、学术评价等)

第四条 评审

1.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资助名单。

第五条 资助

1.专著出版资金资助额为每项1万元。获资助的专著出版时须在显要位置标注“浙江财经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字样。

2.对已获省级以上学术专著出版全额资助的著作每项奖励1.5万元,奖励经费单独建卡管理,作为预研资金,用于后续项目的研究。对已获省级以上学术专著出版部分资助的项目,学校每项配套资助1万元。

3.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资助项目(含省级以上资助项目)出版后凭该著作的出版发票到科研处办理报销手续。获准资助立项的项目如在一年内未能正式出版,撤销其资助资格,该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资助。

4.受出版资助和奖励的项目须在出版当年向科研处提交15本著作,供展示和存档。

第六条 作者须对其专著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发现确有抄袭、剽窃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作者在10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出版资助,已获得资助的追回所获资助金额,并取消利用此专著获得的一切利益和荣誉。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浙财院〔200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浙江财经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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