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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1月25日 09:03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确保项目经费用于学生开展创业训练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基金,使项目开展有稳定的物质和资金保障。对于教育厅资助的项目,学校给予项目总经费1:1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三条 学校以学院为单位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用账户。项目经费由指导教师代管,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生按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指导教师有监督该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学院有审批的责任,教务处负责整体监督以及不定期检查。

第四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结题后再下拨50%。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六条 项目组填写“浙江财经大学经费报销汇总单”,项目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作为经办人签名,学院负责人签名、学院盖章,学院指定相关人员持原始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第七条 购买1000元以上仪器设备,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登记入库手续,并将仪器设备存放于相应教学实验室。

第八条 报销论文版面费,需注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报销专利申请费,需要在专利证书上注明专利权归浙江财经大学所有。

第九条 报销交通费和旅差费应填写交通和旅差报销单并须由指导教师、学院负责人签字。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条 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的报销必须要有正规的发票。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开展过程中必需的小型专用仪器设备添置或维护费用。

(二)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等。

(三)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四)通讯费,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电话通讯、邮寄费等。

(五)资料讲义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印刷费等。

(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七)成果展示费,指进行项目成果的编印、展示、出版、相关的网站建设及维护等费用。

(八)劳务费:包括专家指导费、专家评审费、专家指导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专家指导、讲座费等。专家评审费: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评审、评估费等。以上劳务费总和不超过总经费的20%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到位后,将给学院发放经费卡,各项目组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第十二条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组需提交经费开支明细表,并对经费使用做出说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凡发现经费支出不符合管理规定,存在虚报假报现象的,一律退还已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不予以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三个月后停止经费报销,由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结余经费的结转。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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