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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4-09-28来源: 作者:点击数:

浙江财经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浙财院[2005]19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安全管理,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秩序良好的校园环境,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分管领导协助校长做好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二级学院()、处室(含直属各单位,下同)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部门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校保卫处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订、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原则,积极预防刑事和治安案件以及消防、交通、自然灾害等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及其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治安安全管理

第四条 门卫安全管理:

(一)全校师生员工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进入校门。师生员工和家属进入校园,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证明,自觉接受门卫查询,服从门卫的管理。

(二)外来联系工作、探亲访友等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应主动出示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经门卫查询同意、履行完会客登记手续后进入校园。

(三)校内务工、经商和施工等外来人员,凭学校保卫初核发《浙江财经学院临时人员出入证》进出校门,并主动出示证件,接受门卫的检查。

(四)中外记者来校采访,凭学校宣传部门同意接受采访的通知,持本人记者证或采访介绍信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五)外国友人、港澳台人员进入校区进行公务活动的,凭学校主管部门通知,在由邀请部门人员的引领下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校园游逛、溜狗、玩耍、踢(打)球、出售商品等。禁止翻越院墙、院门。

(七)携带公物出校门的,须持所属部门的有效证明;个人携带贵重物品出校门的,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购物发票、工作证或学生证等),接受门卫检查无疑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放行;载物出校的车辆必须持物品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经门卫检查与证明中所列物品相符后,方可放行;手续不齐全或可疑物品,门卫有权扣留交保卫处,待查明后放行。

(八)来校参加学习培训、参观访问和联系工作等外来机动车出入校门,须凭有效证件经门卫验证同意,并换取校内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通行。来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凭车身标志或有效证件进出校门。未经许可的外来机动车和出租车不得驶入校内。自行车、非机动三轮车出入校门须下车推行。

第五条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一)校园内不得擅自散发、张贴各类宣传印刷物品。确需张贴和悬挂横幅、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宣传品、印刷品的,需经宣传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场所张贴、悬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理。

(二)学校举办大型学术、文娱、体育、集会、演讲等开放性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部门须事先按有关规定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并提前15天向学校保卫部门提交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做好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

(三)校内各商业网点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持有效证照守法经营。需在校内临时摆摊设点、推销物品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持临时设摊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营销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经营。

(四)任何人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或公共场所、设备上任意刻划涂抹,严禁损毁消防和监控设备等公用设施。

(五)师生员工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盗窃、诈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严禁在公共场所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禁在校园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破坏和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七)校园内不得使用汽猎枪打鸟,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八)学校集体和临时工宿舍内,严禁留宿未经批准和不明身份的人住宿。

(九)各部门在校内组织开展的各种培训、再教育等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部门须提前一周向保卫处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负责做好对受训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及时处理受训人员与师生发生的各种纠纷。

(十)在校内当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是交通和其它灾害性事故时,在场的师生员工应保护好案发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保卫处,事后应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第六条楼宇安全管理:

(一)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和办公楼等楼宇的值班人员,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定时开、锁门窗,清理楼宇,加强夜间值班巡查,发现可疑请况和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值班人员报告,确保楼宇安全。

(二)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楼宇内留宿,非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方可在楼宇内留宿。

(三)不具备专门保管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四)工作人员下班后,须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开启安防报警装置。

第七条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一)师生员工上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二)师生员工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

(三)师生员工不得利用计算机查阅、复制和传播内容反动、封建迷信、伤风败俗、恶语中伤他人的信息。

(四)严禁利用计算机观看黄色录像。

第八条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一)学校内部治安和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安全。

(二)落实重点要害部位治安安全责任制。责任人要经常巡查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或部门领导及学校保卫处报告。

(三)一旦发生被盗等治安刑事案件,责任部门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保卫和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宾馆、招待所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不得擅留无身份证件的校外人员住宿。

(二)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部门领导和保卫处报告;发生重特大治安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校园治安管理:

(一)校园“110”治安报警求助服务中心,由保卫处负责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随时受理师生员工的报警求助,迅速出警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二)校园内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治安隐患和发生的其他安全问题。

(三)保卫处应根据学校的治安动态,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及时打击和震慑犯罪活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学生外出安全管理:

(一)学生集体(20人以上)外出到市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各种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参观、学习、旅游等活动前,活动组织部门或活动责任人须向学校学生主管部门或领导报批同意,才能组织外出。

(二)活动组织部门或活动责任人须将学生集体外出的时间、地点、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安全措施等情况书面报保卫处备案。

(三)领队人员须负责外出学生活动其间的安全,遇事要在第一时间向保卫处和校领导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二级管理责任制。

第十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及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处室“一把手”是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发现和排除各种火险隐患。

第十五条 对辖区内的消防重点要害部位,责任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具体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岗位职责,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购买、使用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批、管理、使用和备案制度。对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和杂物;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和煤油炉、酒精炉、汽油炉等易燃器具,以及未经国家“3C”认证和800瓦以上的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十八条 动火部门在校园内临时动用明火前,须报校保卫处审批同意;动火过程中,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防火安全;动火完毕后应当即清理现场火种,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随意动用消防水源。

第二十条 凡基建、装潢工程项目涉及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移位时,须提前向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申报同意;须向消防主管部门报批的,应由经办部门会同保卫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经同意后才能组织施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具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按《浙江财经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机动车辆一律凭《浙江财经学院机动车出入证》进出校门。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行驶的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须按指定线路行驶,禁鸣喇叭,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校门的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园内禁止拖拉机和工程载重车行驶;工程载重车确需通行的,须事先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运输许可手续,并按指定线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 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不得在校园内驾车兜风或练习驾驶;摩托车不得编队行驶。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自行车不准骑车带人、冲坡、扶肩并行、双手离把,不准酗酒后骑车;不得在校园道路上溜冰滑板。

第二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浙江财经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浙财院[2003]140号)。遇有学校重大活动时,必须按执勤人员指定的路线、场所行驶和停放。

第五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宿舍,下同)须建立门卫昼夜值班和对来访者实行查验登记制度;公寓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房门钥匙借管理,完备借用手续,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公寓;值班人员在当班时间,须坚守岗位,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公寓主管部门和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离开公寓房间时必须锁门、关窗、切断电源,保管好自己的钱包和贵重物品;发现危及公寓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或主管部门及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学生公寓内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已被开除学籍或已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公寓。

第三十条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和煤油炉、酒精炉、汽油炉等易燃器具,以及未经国家“3C”认证和800瓦以上的大功率电热器具;严禁私拉、私接电源、线路;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三十一条公寓管理人员应禁止商贩进入学生公寓;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任何经商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寓管理人员须对深夜晚归的学生实行登记备查,并定期向相关二级学院和学校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集中居住在学校统一提供的宿舍内,确需在校外居住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父母签字同意,学院审核,报校学生处审批同意、保卫处备案,再由学生及其家长与二级学院签定在校外居住协议书,明确法律责任,而后方可到校外住宿。

第三十四条学生公寓管理的具体要求,按浙江财经学院和杭钢集团紫元公司制订的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学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进入校园进行基建施工的单位和承包人,须事先到学校基建处、公共事务管理处等主管部门(属后勤总公司组织的施工,到后勤总公司)办理校内施工许可证,并在进入校内施工现场前,将现场安全责任人及从业人员名单报保卫处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书》,办理《浙江财经学院临时人员出入证》等相关手续,而后才能进校进行施工。

第三十七条基建施工单位须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凡在防火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实验室、油库、配电房等)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前,须由该基建主管部门向保卫部门申报,经检查同意后方能开始作业。

第三十八条 基建施工单位须加强对工地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财物申领、现金保管、巡查督查等制度。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基建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场所区域四周设置封闭式护围,在护围及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入口处必须有专人负责值班。大型工程施工场所还须设置值班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防止刑事、治安案件和意外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学校负责基建施工的责任部门,应当加强与施工、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明确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的安全职责;确定施工人员的活动范围,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非施工区域;及时处置施工人员与师生员工发生的各种纠纷。

第七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处室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定期研究分析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人员到岗。

第四十二条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结合本部门安全管理的特点,制定和完善辖区治安、消防重点要害部位、学生外出、实习、防火、防盗以及安全教育、培训等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应经常性地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对发生在责任部门内的师生员工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应全力做好维护政治稳定工作,及时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特别是敏感时期、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的思想动态,对发生可能危及国家、社会或学校安全的事故苗头和信息,要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应加强对犯有抑郁症等心理障碍和精神疾患者及“邪教中毒”等重点人员的监控管理,做好教育疏导和防范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有力,防止发生意外。须适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师生接受健康咨询服务。应特别关注困难职工、特困生、少数民族学生、网络痴迷者、学习困难和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努力把问题和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意外。

第四十六条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应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爆炸、防意外灾害为重点的预防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妥善处理或整改。

第四十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卫处:应根据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及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措施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各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校内治安秩序;加强对校内各级安全保卫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防火和紧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行使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授予的处理各种违法、违纪、违章的权利;完成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宣传教育部门:制订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安全教育规划,提高全体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学生参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校园秩序,积极做好对违法违纪学生的帮教工作,及时反馈校园治安、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国教师和留学生的管理,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地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五)文秘、档案、机要部门: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密文件、重要档案资料的严格管理,防止失密、泄密、窃密、潮湿、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六)财务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对不能送交银行的现金,须存放在保险柜里,保险柜的钥匙由专人保管;领取和存放现金须两人同行;下班后要及时启动安防报警装置。

(七)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基建有关规定和本文第六章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加强对校内施工队伍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八)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重要物资设备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资的管理,制订并严格执行有关登记、保管、运输、使用、领取、销毁等规章制度;要采取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重要物资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

(九)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校内生活、服务场所和承包租赁人员、临时工的管理;要严格履行合同,合法经营;要强化卫生和消防意识,杜绝食物中毒和火灾事件的发生。

第八章 考评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二级学院()、处室领导目标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并作为年终工作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考评达标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不达标的单位,视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东方学院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