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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课程建设和管理规定
2011-11-15 19:53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形成一批体现我校特色和水平的主干课程,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和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主干课程建设应运用先进的科研和教学方法,体现学科前沿理论动态,关注经济社会现实问题;同时,体现学校的学科优势,注重相关学科和支撑学科的优势互补,使各学科能以主干课程为支点,形成相互支撑、相互关联的课程群。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各学科专家组成的研究生课程与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生课程建设的规划、评审、检查和验收等工作。研究生课程与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课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主干课程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实施,课程负责人具体承担。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研究生主干课程一般按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设置,建设主要内容为:

1、师资队伍建设;

2、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参考文献库建设;

3、教学案例库建设;

4、教学方法的改革;

5、实践环节的设置与运作;

6、现代化教学辅助手段的应用;

7、教学环节的规范。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办法

第五条 申报校级研究生主干课程建设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课程列入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学位课。

2、课程负责人一般应是具有较高科研和教学水平的本校硕士生导师。如确有需要,非硕士生导师也可申请担任课程负责人。

第六条 研究生主干课程应由课程负责人组织填写《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主干课程建设申报表》,并提供主要参加人员的科研成果清单,经申报课程所在学院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汇总报研究生部。

第七条 研究生主干课程建设项目,由学校研究生课程与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八条 立项与评审按以下标准进行:

1. 课程设置与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2. 支撑课程是否合理;

3. 课程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的科研成果和教学情况;

4. 课程建设的必要性及预期达到的教改效果;

5. 课程建设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第四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九条 获准立项的研究生主干课程,在填写《研究生主干课程建设规划书》,报研究生课程与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学校拨给核定的建设经费。

第十条 研究生主干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分两次下达。立项时下拨50%, 验收通过后再下拨50%。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主干课程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在课程建设规划所限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校财务处和研究生部的监督。

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参考文献的购置和复印费,课件制作费,外出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外聘专家的讲课费等。劳务费(含讲课费)开支总额不能超过总经费的20%。

第十二条 主干课程负责人因故更换的,学院应及时检查重点课程建设相关工作的移交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重新指定课程负责人,并报课程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三条获准立项的研究生主干课程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主干课程建设设中期检查制度。研究生主干课程负责人应在项目立项一年后,向研究生部提交课程建设进展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建设进展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和阶段性成果等。

凡未及时提交课程建设报告的,视同中期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主干课程建设完成后,课程负责人应向课程与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与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按以下内容进行验收:

1、课程建设项目、内容与《研究生主干课程建设规划书》是否相符;

2、课程建设成果;

3、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课程建设取得突出成果的,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下拨剩余专项资金。若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不予下拨剩余专项资金,并取消该课程负责人下次申报研究生主干课程建设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研究生重点课程建设项目,暂定为每两年申报一次。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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